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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评估中心

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评估

什么是专利评估,专利评估的步骤是什么

 

专利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专利评估的步骤如下:

1.专利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沟通;

2.确定专利权评估的目的及范围;

3.根据国家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收费;

4.评估机构委派小组进住现场考察专利研发情况;

5.搜集专利评估所需资料和搜集完专利评估资料后返回并评估机构撰写报告;

6.出具评估报告草稿与专利权人沟通并出具报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评估费。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评估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企业经营时,可把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进行知识产权完全的资本化,以其技术在行业领域中所拥有的先进性与独立性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依据。以专利权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另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合资、联营、兼并、转让、作价入股、资产抵押等大量活动,都需要对专利权进行评估。

 

       专利权评估的方法:

 

       收益现值法。大多数专利评估首选方法。持续经营条件下,专利评估采用国内、国际通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在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通过估算专利经济寿命期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核心是收益年限、收益额、折现率。

       成本法。当某项专利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结果具有强烈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专利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 用成本法更为合适。

 

       专利权评估时间说明:

 

       评估所需的资料提供齐全后,我们将在5-7个工作日内提供评估报告意见沟通稿,双方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特殊项目可具体协商。

 

       专利权评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 2017 〕 43 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 2017 〕 30 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无形资产》 (中评协〔 2017 〕 37);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 2017 〕 44);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 2017 〕 46);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 2017 〕 47);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 2017 〕 48);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意见和规定;

  ―― 评估所收集和调研的各类资料。

 

       影响专利权价值的主要因素:

 

       就专利而言,主要涉及到的影响因素有法律因素,技术因素,产业因素,特殊因素、资金因素等。

       ● 法律因素

       ◇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经济寿命(剩余使用年限)。

       ● 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主要包括专利的创新程度也即是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的发展阶段;技术竞争优势,即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关键的技术诀窍,技术复杂程度高,而该技术诀窍不易被分析、试验、模拟。因为技术超额收益主要体现在其垄断的收益上,技术越具有竞争优势,其垄断程度也越高,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会相应较高,技术产品较难替代。

       ● 产业因素

       主要包括◇产业化程度,即该技术可进行产业化的难易程度,实施的条件要求是否苛刻,进行产业化越容易,实施专利技术越容易进行,专利的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国家政策适应性,也即是该技术实施所在的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一致性。只有专利与国家产业政策一致起来,才会得到国家及地方的支持,该项专利才会迅速形成产业,越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技术实施的价值越能够较快的发挥出来。◇产业应用范围,主要是指专利技术的现在和未来可能应用领域的大小,应用的范围越广,其价值发挥的程度越大。◇技术产品被市场所接受的程度,市场越需要的产品,其中的技术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 特殊因素

       部分行业的特殊因素如医药行业的药证,临床试验,网络安全技术的有关批准证书,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也较为重大,因为这些特殊因素是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的必备要件。

       ● 资金因素

       同一项专利处在不同的实施阶段,实施技术所需要的资金实力和产业化规模将对其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专利权评估收费说明:

 

  评估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参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专利技术评估

什么是技术入股?如何作价?能占公司股份多少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了各种纠纷。

技术入股可如何作价?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的作价方式,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

技术入股可占到公司股份的多少?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而2013年底出台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消了比例控制。

 

        过去,国内将技术秘密称为非专利技术,是相对专利而言。后来合同法颁布后,用了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的不同词汇,而不用非专利技术的称谓。技术秘密是指为特定的人所知的未公开其完整形式,处于保密状态,并未申请专利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知识或信息。主要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诀窍和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技术秘密必须有价值,表现在它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保密性是非专利技术的最主要特性。价值是技术秘密能够转让的基础。适用于技术秘密转让、作价入股等。

 

  技术秘密评估的方法:

 

  收益现值法。大多数技术秘密评估首选方法。持续经营条件下,技术秘密评估采用国内、国际通用的资产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在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通过估算技术秘密经济寿命期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核心是收益年限、收益额、折现率。

  成本法。当技术秘密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结果具有强烈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技术秘密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 用成本法更为合适。

 

  技术秘密评估时间说明:

 

  评估所需的资料提供齐全后,我们将在5-7个工作日内提供评估报告意见沟通稿,双方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特殊项目可具体协商。

 

  技术秘密评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 2017 〕 43 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 2017 〕 30 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无形资产》 (中评协〔 2017 〕 37);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 2017 〕 44);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 2017 〕 46);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 2017 〕 47);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 2017 〕 48);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意见和规定;

  ―― 评估所收集和调研的各类资料。

 

  影响技术秘密价值的主要因素:

 

  就技术秘密而言,主要涉及到的影响因素有法律因素,技术因素,产业因素,特殊因素、资金因素等。

  ● 经济寿命

  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任何一项技术最终将被替代,该项技术不被新技术替代或覆盖的时间越长,其获得垄断收益的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 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主要包括专利的创新程度也即是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的发展阶段;技术竞争优势,即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关键的技术诀窍,技术复杂程度高,而该技术诀窍不易被分析、试验、模拟。因为技术超额收益主要体现在其垄断的收益上,技术越具有竞争优势,其垄断程度也越高,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会相应较高,技术产品较难替代。

  ● 产业因素

  主要包括◇产业化程度,即该技术可进行产业化的难易程度,实施的条件要求是否苛刻,进行产业化越容易,实施专利技术越容易进行,专利的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国家政策适应性,也即是该技术实施所在的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一致性。只有专利与国家产业政策一致起来,才会得到国家及地方的支持,该项专利才会迅速形成产业,越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技术实施的价值越能够较快的发挥出来。◇产业应用范围,主要是指专利技术的现在和未来可能应用领域的大小,应用的范围越广,其价值发挥的程度越大。◇技术产品被市场所接受的程度,市场越需要的产品,其中的技术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 特殊因素

  部分行业的特殊因素如医药行业的药证,临床试验,网络安全技术的有关批准证书,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也较为重大,因为这些特殊因素是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的必备要件。

  ● 保密措施

  是否具备严密、完善、科学的技术保密制度及措施,防扩散性体系的建立,将对技术的收益年限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技术的价值。

  以上这些因素是进行技术秘密评估时所要注重考虑的,也是其价值体现的关键。

 

  技术秘密评估收费说明:

 

  评估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参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专利名称;(二)专利类别;(三)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四)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五)专利的法律状态;(六)专利申请日;(七)专利授权日;(八)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九)专利使用权利。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能力。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对专利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进行单项专利资产或者专利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出资、质押、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评估对象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五)与分析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专利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下列事项及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专利类别、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范围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以往许可和转让的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批阶段的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处审批阶段,专利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以及专利有效性维持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技术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取得成本、获利能力、许可费、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等。

  第二十四条 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专利资产的作用,并考虑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经营条件等对专利资产作用和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专利未来实施情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技术产品寿命及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资产收益期限。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专利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析交易案例的可比性时,应当考虑交易资产的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交易双方的关系、购买方现有条件,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剩余法定保护年限及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转让或者使用情况,实施专利资产是否涉及其他专利资产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对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合理确定形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专利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取得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专利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使用权具体形式、法律状态、专利申请号及专利权利要求等;

  (二)描述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和实施状况;

  (三)说明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说明专利的实施经营条件;

  (五)说明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六)说明专利权许可、转让、诉讼、无效请求及质押情况;

  (七)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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